【案情回顾】
小明在A山林景区游玩时,不听从景区指示,擅自偏离游览路线,走出游行步道,结果他在山间迷路并坠落受伤。景区接到小明的报警电话,第一时间派人前去营救。事后小明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,但景区负责人称景区已明确告知游客游览路线和注意事项,并且园区内也有多处警示标志,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【法官说法】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但是A山林景区给游客发放的门票及地图中都标明了游览线路,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,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、警示义务。而且小明报警后,景区当即组织各方资源进行了大规模搜救,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小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他在进入景区游览时,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,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,更应预见到在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,会对自身人身安全造成危害。小明受伤是擅自走出游行步道,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,他对自己发生意外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。因此,小明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供稿:珲春林区基层法院
作者:葛钰瑶
编辑:许沥心
责编:雪云
审核:姚启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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