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来源: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】
3月25日,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《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》,将于6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发掘福建地域特色,关注特殊群体,强化数字赋能,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、基本性、均等性、便利性。
《条例》明确,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弘扬红色文化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支持特色戏剧传承发展,打造福建特色文艺精品和文化品牌,提升八闽文化凝聚力、创造力、辐射力、生命力、影响力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,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,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,推动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间。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,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,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适老化、无障碍服务。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,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,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,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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